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119014.56元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名称 |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119014.56元债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ZQ2022DK148 | ||
征集起始日期 | 2022年1月12日 | 征集结束日期 | 2022年1月18日 | ||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交易机构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 项目联系人 | 周经理15661007880 | ||
一、转让方情况 | |||||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住 所 | 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贺兰路西振兴街北交汇处 | ||||
法定代表人 | 刘瑞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债务人 | 李飞 黄凤莲 | ||||
债权总额(元) | 119014.56(截至2022年1月9日) | ||||
其中:本金(元) | 118000(截至2022年1月9日) | ||||
利息(元) | 1014.56(截至2022年1月9日) | ||||
债务人地址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其它情况等 | 该债权目前由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 | ||||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 |||||
转让底价(元) | 118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1、现金受让优先成交(须一次性支付); 2、接受资产置换交易,置换资产价值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 3、现金加资产或权益置换交易,现金加置换资产总值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 | ||||
受让方资格 | 需企业法人受让,不接受自然人受让意向。且法人机构经营范围有资产管理、资产运营、处置等项目经营活动,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及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 ||||
重要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张经理18547870011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提交《承诺函》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详见债权清单)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
交易条件 | 1、挂牌期满后,如意向受让方以货币支付受让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加资产或权益置换成交的,现金加置换资产总值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或权益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且最终受让方拟置换的资产评估价格须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且转让方不对最终受让方弥补差价。如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以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则中心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以竞争性商谈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如现金受让)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如现金受让)、《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如现金受让)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拟采用置换成交的意向方需联系项目负责人索取置换成交规则并认可,一旦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承诺函》即以认为其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接受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已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承诺函》,即认可其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已自行了解受让金融债权相关资格要求且符合,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
报名资料 |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置换成交的还需提供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等价值认定材料等。详见附件下载 | ||||
保证金 | 一、金额:与转让底价一致。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提供《承诺函》的意向方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8: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承诺函》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如置换成交,未按照置换成交规则履行后续义务的; 四、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