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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持有的42208.6120万元债权转让项目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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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持有的42208.6120元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ZQ202101684

征集起始日期

2021年6月23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牛霞   18686029621

一、转让方情况

名    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住    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东

二、项目基本情况

债务人

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总额(元)

42208.6120(截至2021年5月21日)

其中:本金(元)

20399.9900(截至2021年5月21日)

利息(元)

21808.6220(截至2021年5月21日)

费用

以实际情况为准,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并自行承担

债务人地址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乌海市海勃湾区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1)以借款企业的昊鹏大酒店商业房产抵押,产权证号:房权证鄂棋字第03948号、第03070号,建筑面积4798.42㎡;该建筑物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使用权面积3444.8㎡,产权证号:鄂国用(2009)第5218号;

(2)以该借款企业的洗煤厂厂房抵押,产权证号:鄂棋字第03949号,总建筑面积5374.67㎡;

(3)以该借款企业的洗煤厂厂区工业土地抵押,产权证号:鄂国用(2005)第3512号,使用权面积50000㎡;

(4)以该借款企业的5000万元股权质押;

(5)以该借款企业的洗煤厂设备抵押;

(6)以康焕堂、高玉珍、康卫龙、康卫虎、康卫芳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处商业房产作抵押,并且房产下土地一并抵押,总面积建筑8666.05㎡;

(7)以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质押;

(8)以鄂托克旗鑫宇煤化华宇煤矿的采矿权作抵押,矿区位于棋盘井镇东环路东200米处,矿区面积0.636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13年07月30日,权利证号:C1500002011071120116248;

担保情况:

由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股东赵怀义、赵怀兵、高继雄、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丽琼、汤凯、汤懿墨、鋆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均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家属。

其它情况等

需自行了解,以实际情况为准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元)

193800000

价款支付方式

 

现金受让,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18047353030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缴纳保证金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本公告期内,委托方同时委托另一宗项目(项目编号ZQ20210168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转让项目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本次全部委托交易的权利。

6、受让方受让后须自行办理交易标的相关交接手续及为实现债权所采取的诉讼等手续。

交易条件

1、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全部按要求提交且符合要求及保证金足额缴纳),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一旦缴纳保证金即以认为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接受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已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认可其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已自行了解受让金融债权相关资格要求且符合,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7、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七。

8、其他未约定事项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合法说明》等。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一、金额:193800000元人民币。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    名: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开 户 行: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101501201020000751

开户行行号:313193001026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部分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意向方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2000万元作为违约金;

四、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当日,最终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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